加密货币应根据经济角色而非技术设计来评判:ASIC金融科技主管

作者:袖梨 2026-03-12

加密货币领域对消费者造成的多数伤害并非来自代币本身,而是源于处理它们的平台——交易所、托管机构、借代机构和收益服务。

这一结论构成了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金融科技主管Rhys Bollen本周发布新报告的核心论点。他认为澳大利亚应停止将数字资产视为全新类别,转而适用现行金融法规。

监管实质功能而非名称

Bollen在墨尔本货币与金融会议上提出,应根据经济功能评判加密代币。具有证券属性的代币就应被视为证券,涉及资金转移的稳定币则应归入支付法规管辖。

其余领域则由消费者保护规则覆盖。该论点剥离技术外衣后直指核心:这究竟在实现什么功能?

专属加密法规的局限

这种框架使澳大利亚与其他国家形成分歧。美国正在推进专门制定的《CLARITY法案》,欧盟已实施《加密资产市场法规》(MiCA),两者都为数字资产创建了独立监管体系。

Bollen则认为,从头构建独立体系不仅偏离重点,还会留下监管套利空间。

他用"监管套利机会"形容这些漏洞——定制加密专属法律时,总会有人设计规避方案;而根据产品功能将加密纳入现有法律体系,可大幅压缩规避空间。

澳大利亚已启动立法程序

澳大利亚并未停留理论探讨。正在议会审议的《数字资产框架法案》明确表示不取代《公司法》,而是通过修订将其扩展——将数字资产平台嵌入现有监管框架,而非另辟赛道。

ASIC发布的225号信息文件已确认:《公司法》现有金融产品和服务定义可适用于加密资产,具体取决于资产功能。

Bollen直指实践意义:监管重点应是中介机构(连接用户与加密资产的公司),而非代币本身。这才是实际发生消费者损害的环节。

头图来自网络安全新闻,图表来自TradingVie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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